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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管 理 办 法
一、为有效地保护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规范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制定的《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商标权归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所有。凡在蓬莱产区范围内从事葡萄酒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生产者),符合使用条件的,均有权申请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 三、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负责受理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初审、审核以及专用标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蓬莱产区葡萄酒生产企业,均可向商会申请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 (一)具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二)使用蓬莱产区范围内生产的酿酒葡萄; (三)在蓬莱产区范围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并保持连续正常生产; (四)具备葡萄酒生产工艺所需要的、与生产能力相配套且运行良好的设备和工艺装备; (五)具有和生产能力相符的车间、仓库、场地,具有规范的仓库管理制度,健全的仓库记录台帐,做到帐、卡、物相一致; (六)具备一定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生产技术人员; (七)建有符合要求的质量检验机构,并获得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认可; (八)产品质量符合“葡萄酒”国家标准; (九)“三废”治理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要求; (十)属于商会会员企业。 五、生产者需要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商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一)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者简介; (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酒类生产许可证及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四)蓬莱产区葡萄园证书; (五)产品包装盒标识、标签样本; (六)二年内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无不合格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领导小组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对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整顿联合执法小组进行审查并现场考核,审核合格者经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专用标志。 申报过程中的一切费用由提出申请的生产者担负。 七、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由商会统一制作、提供、定量发给,实行有偿使用。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 八、获准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年初必须有计划与说明,年终有确切的使用数量,并按时上报商会。商会对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和葡萄酒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检验机构适时开展监督检验。 九、获准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未按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其产品质量连续两次经指定质检机构检验或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由商会报请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整顿联合执法小组,建议撤销其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停止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 十、蓬莱产区内未经核准的葡萄酒生产企业不得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销售、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不得制造、销售、使用与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相似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者产品标识。 十一、获准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只能对审核批准且注册登记的葡萄酒产品使用该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专用标志的使用权转让他人。 十二、生产者在蓬莱产区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和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葡萄酒产品,一律不得使用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 十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由行业整顿联合执法小组协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十四、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每年复审一次。 十五、从事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漏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违反以上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七、本办法由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负责解释。
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印刷 管 理 办 法
一、为加强对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印刷、使用的管理,依据国家质检总局GB17924-1999《原产地域产品通用要求》和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制定的《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印刷数量、质量和使用,应遵循本办法。 三、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领导小组考核认可。 四、获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必须填写蓬莱产区葡萄酒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说明需要的数量。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后,负责到经考核认可的印刷单位印制。 五、专用标志的印刷,其大小必须按照标识设计使用的标准比例印刷。 六、专用标志的颜色,必须使用标识设计使用的标准色,形状逼真、字迹清晰,不得有褪色现象出现。 七、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必须在每月的30日前向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上报专用标志使用月报统计表,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专用标志使用年报统计表,以便对专用标志印刷数量和使用数量进行考核。 八、专用标志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印刷、转让、买卖专用标志,如有违反,商会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建议蓬莱产区葡萄酒行业整顿联合执法小组停止或取消其专用标志的使用资格。 九、本办法由蓬莱产区葡萄与葡萄酒商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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